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2007年以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批准了东北制药集团公司等单位为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现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管理,现将《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核心,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
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并完善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研究,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注重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重点抓好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标准的贯彻应用;
3、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不同层次(企业、领域、产业园区、城市)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总结标准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做法;
4、加强循环经济标准信息等平台建设,构建循环经济标准化信息网络。
(三)目标
通过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树立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的典型企业、产业园区和城市,以点带面,推动技术标准的应用和实施,培养一批标准化人才,推动企业产业园区建立循环经济标准体系,促进企业、产业园区、城市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试点的申报和审批
(一)试点单位基本条件
1、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支持试点的建立和开展,并给予配套建设经费;
2、原则上应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3420号)和《
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