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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新闻办公室联系人:杨金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监督处联系人:张峘宇

  附件: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原则
  2.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文书格式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原则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编号原则
   * 卫(中医)网审 〔****〕 第****号
  ↑           ↑     ↑
  │           │     └→流水编号
  │           └──────→年份
  └─────────────→所在省(区、市)简称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编号原则
   *  卫(中医)网复审  〔****〕 第****号
  ↑            ↑      ↑
  │            │      └→流水编号
  │            └─────→年份
  └──────────────→所在省(区、市)简称
  三、范例
  例如:河北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编号为:
  冀卫(中医)网审〔2009〕第0001号
  河北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编号为:
  冀卫(中医)网复审〔2009〕第0001号

  附件2: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文书格式

  按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文书格式提供如下,供各地工作中参考:
  格式1-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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