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需列入考评内容的其他检查工作项目。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考坪实行计分制,基础分满分100分,奖励加分满分为30分。
考评实行分项扣分计算法,直到扣完单项分值为止,不倒扣分。
第十二条 对检查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局突行奖励加分,并相应设立外汇检查调研、外汇检查数据资料报送、外汇检查重大贡献等若干单项奖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分局取得参加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考评结果确定后,总局以正式文件对先进单位、表扬单位及获得单项奖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参加评比先进单位及表扬单位的资格:
(一)由于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导致上级局纠正或被上级局责令撤销或者变更处罚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由于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导致行政应诉终审败诉的;
(三)违反办案程序,所办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外汇检查法律文书不规范,被总局通报批评的;
(四)辖内发生重大外汇违法案件隐瞒不报的;
(五)全年未报送检查计划、检查数据或年终总结报告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本办法所附“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表”、“外汇检查工作自评加分表”或虚报上述表格的;
(七)在执法过程中检查人员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执法犯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的;
(八)总局认定的其他应取消当年参加评比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考评标准
第十五条 外汇检查基础工作,满分为25分。
(一)检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3分)。未设立专门检查部门扣2分;未配备规定数量专职检查人员,每少一人扣0.5分;
(二)检查培训情况(2分)。全年未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扣2分;
(三)检查内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5分)。未按总局要求建立相应检查内控制度,扣3分;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