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
对总局外汇检查工作的内部监督由总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外汇检查考评工作,鼓励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
第三条 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实行现场考评与非现场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外汇检查基础工作。主要考核检查机构的设置及检查人员配备;检查人员培训、检查内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检查资料及数据的报送、检查工作调研及检查案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 外汇检查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完成总局布置工作情况、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查处举报和移送案件情况。
第七条 外汇检查执法情况。主要考核是否按规定程序依法办案;查处案件是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第八条 配合查处涉汇案件情况。主要考核配合总局、其他分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涉及本辖区的外汇违法案件情况。
第九条 结案、罚没款收缴及办案补助经费管理情况。主要考核结案率、罚没款收缴率、是否按规定实行罚没款代收代缴,是否对办案补助经费实行专门管理及办案补助经费是否按规定进行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