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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完成总局布置的专项检查工作后,应根据要求填制检查工作报表、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局。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总局报告:

  一、首次发现并对揭示外汇违法新动向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外汇管理局系统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参与外汇违法活动的案件;

  三、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涉嫌外汇违法案件。

  第十五条 对总局移交的举报信(电、访)处理结果的报告按《举报信(电、访)受理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六条 对移送其他分局查处的案件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案件移交程序》报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6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局外汇管理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汇检查工作监督机制,保障外汇检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以下简称内部监督)是指上级外汇检查管理局(以下简称上级局)对下级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下级局)外汇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对存在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上级局对下级局的外汇检查工作应进行及时有效的内部监督,下级局必须接受上级局的监督,并有权对上级局的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内部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为准则,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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