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检查工作目标;
二、重点检查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方法和措施;
四、预计完成时间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每年年终,分局应对照年初工作计划,认真全面总结全辖(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外汇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形成年终工作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以局发文形式上报总局。年终工作总结应主要包括:
一、全年外汇检查总体情况和相关数据;
二、本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经验和教训;
四、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建议;
五、下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设想。
第三章 重大案件报告
第七条 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
一、连续作案或具有团伙性质的案件;
二、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
三、违法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或非法所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四、其他性质恶劣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八条 分局对发生在辖内的重大案件,经初步核实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
第九条 重大案件一案一报,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
二、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情况,包括发案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
三、目前查处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四、下一步查处方案及工作意见。
第十条 总局对分局报告的重大案件可根据案情需要作出查处安排,在没有接到总局批复前,分局应按原报告方案依法组织查处。
第四章 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分局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决定书》正本报送总局备案。
所辖下级局对骗汇案件所作的《处罚决定书》,由分局按季集中报送总局。
第十二条 分局上报外汇检查数据要准确、及时和完整。全辖当月查处数据应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通过《外汇案件查处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