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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一、年度检查工作目标;

  二、重点检查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方法和措施;

  四、预计完成时间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每年年终,分局应对照年初工作计划,认真全面总结全辖(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外汇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形成年终工作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以局发文形式上报总局。年终工作总结应主要包括:

  一、全年外汇检查总体情况和相关数据;

  二、本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经验和教训;

  四、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建议;

  五、下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设想。

第三章 重大案件报告

  第七条 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

  一、连续作案或具有团伙性质的案件;

  二、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

  三、违法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或非法所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四、其他性质恶劣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八条 分局对发生在辖内的重大案件,经初步核实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

  第九条 重大案件一案一报,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

  二、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情况,包括发案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

  三、目前查处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四、下一步查处方案及工作意见。

  第十条 总局对分局报告的重大案件可根据案情需要作出查处安排,在没有接到总局批复前,分局应按原报告方案依法组织查处。

第四章 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分局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决定书》正本报送总局备案。

  所辖下级局对骗汇案件所作的《处罚决定书》,由分局按季集中报送总局。

  第十二条 分局上报外汇检查数据要准确、及时和完整。全辖当月查处数据应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通过《外汇案件查处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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