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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案件查处集体审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19日 汇发[2001]19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健全和完善外汇检查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现将总局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下发你分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外汇检查工作报告规范化、程序化,便于总局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外汇检查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报告、重大案件报告、处罚决定书报备和其他外汇检查工作信息的报送等。

  第四条 分局报送的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必须规范、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报送

  第五条 每年年初,分局应根据总局下达的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的检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局发文形式上报总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主要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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