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案审会组成人数为单数。其中,总局案审会委员不少于7人;分局(外汇管理部)案审会委员不少于5人;中心支局和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支局案审会委员不少于3人。案审会主任由同级外汇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担任;案审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案审会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案审会副主任。
外汇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制部门负责人为案审会常任委员,案审会其他委员由外汇检查部门专职检查人员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各级案审会的组成和调整情况须及时报上一级外汇局备案。
第七条 案审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案审会委员有权向检查人员了解询问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及内容;
(二)审查权,案审会委员有权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三)发言权,案审会委员有权对审议的内容发表意见;
(四)表决权,案审会委员有权在案审会作出决议时进行表决;
(五)案审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案审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研究有关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理或其它审议的内容发表意见;
(二)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案审会的决议进行表决;
(三)保守案审会中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向他人泄露会议内容;
(五)案审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对应经案审会集体审议的案件,由外汇检查部门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_分(支)局案件审议表”(见格式一),提交案审会办公室;案审会办公室对审议表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案审会主任;案审会主任在审核相关内容后,签署意见决定是否提请案审会进行审议。对决定进行案审会审议的案件,检查部门应提前准备好审议案件所需的材料供案审会委员审阅。
第十条 案审会办公室收到案审会主任签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审议表”后,应当将“案件审议表”、“案件证据材料清单”(见格式二)、“案审会通知”(见格式三)、“案审会会议议程”等资料及审议案件依据材料等发送各案审会委员,并及时组织召开案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