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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统计公布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统计公布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函[2009]6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把握村镇垃圾治理的进展情况,鼓励村镇垃圾治理先进县(市、区),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我部将对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进行统计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村镇垃圾治理达到全覆盖的县、县级市以及区。不包括基本城市化的区。

  村镇垃圾指村镇的生活垃圾,不包括农作物秸秆、工业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条件

  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立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体制,保洁、清运、处理制度完善,具备可持续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保障。

  (二)县域90%以上的村镇实现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

  (三)实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等处理模式的,基本达到无害化处理水平。实行村镇分散处理的,垃圾实现简易填埋、堆肥或焚烧设施焚烧等处理。

  三、材料要求

  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统计表(见附件)。

  四、工作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统计表,经地级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核。每年9月底,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初核通过的县(市、区)名单及材料报送我部村镇建设司。

  五、考核和认定

  我部组织专家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材料进行考核,必要时将进行实地核查。考核结果将在中国建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并经我部认定后,由我部正式发布。

  六、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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