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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


  二、关于凭一份核准件开立多个账户的问题

  (一)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中,只对所开账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限额及币种(可以是多币种)进行限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开户核准件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通常为多币种的活期账户)。银行将多币种资本金账户的不同币种处理为不同的账号,活期转为定期时也处理为不同账号,但只要是在原核定的账户限额和币种范围之内,均无需外汇局再出具核准件,凭原出具的同一张开户核准件就可以办理。上述依一份核准件开立的资本金账户不同账号之间的同名互转也无需外汇局核准。因此,你行现有的相关处理方式无误。

  (二)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办理,外汇局不再对此进行事前审批。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可以在同名同性质账户之间划转。

  三、关于以外币偿还人民币贷款的问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以下简称汇发[2004]61号文)第二条第(七)款规定,银行因经营人民币贷款等业务形成的人民币债权,应当由债务人以自有人民币或以外汇结汇偿还;若债务人确实不能偿还,银行可以合法途径获得债务人外汇资金,并代债务人结汇以偿还银行自身人民币债权,该类情况下银行应向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是支局的,经支局初审后上报分局审批;债务人所在地是分局的,由分局审批。因此,不论外汇资金来源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银行代债务人结汇都是为了解决银行自身资产与负债的币种错配问题,应根据汇发[2004]61号文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关于结售汇统计报表项目归属

  (一)关于银行卡结售汇统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规定,因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产生的购汇确应计入横栏“326其他服务”、纵栏“银行代客--居民个人”,同时计入横栏“32x其中:银行卡”项下;但对于境外卡境内消费,由于境外卡的持有者和消费行为的发生者是非居民,因此银行清算并结汇付给商户人民币款项时,应计入“横栏122旅游”纵栏“银行代客--非居民个人”,同时计入“横栏12x其中:银行卡”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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