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7]17号)
广东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请示》(广发银际[2006]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有关代付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代付业务,应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附件3《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由申报主体在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收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则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应区分贸易货款和代付款项的利息分别填写相应的货物贸易和收益项下的交易编码。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则在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时,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原始经办行应及时跟踪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情况;境内代付行应于对外付款当日将付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客户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二)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在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时,应要求该境外银行(即境外代付行)在付款电文中注明此笔款项为代付款性质;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具体申报处理为: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境内受益人应在其解付行/结汇中转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时,境内买方应在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分别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借款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别为“802023”和“302031”,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