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6]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42号)精神,为确保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在充分听取外汇指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汇复[2005]242号的既定原则和工作进度要求,积极推进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的建设工作,尽快引入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主流外汇交易平台,完善外汇交易平台的交易、监控和统计功能,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交易效率,便利市场会员的外汇交易活动。
二、各外汇市场会员机构要高度重视新一代交易系统的建设工作,加强机构内部协调,统一调配资源,严格按照交易中心设定的项目计划和要求,尽快落实内部系统改造、新系统上线测试、交易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做市商银行应尽快按照交易中心提供的API技术标准,进行新系统的API接口程序开发和测试,确保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的及时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