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一函[2009]10号)
公安部:
你部第二十二局《关于报批GB15308-2006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公科信标准[2009]7号)收悉。经研究,批准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4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
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3月10日批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1、“GB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修改为“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2、删除“GB15368-1994 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二、第4章 要求
1、表5 “表面张力/(mN/m)”和“界面张力/(mN/m)”两项指标的“样品状态”均由“温度处理前、后”修改为“温度处理前”;“灭火时间/s”和“1%抗烧时间/s”两项指标的“样品状态”均由“温度处理前、后”修改为“温度处理前或后”;
2、表6 “表面张力/(mN/m)”和“界面张力/(mN/m)”两项指标的“样品状态”均由“温度处理前、后”修改为“温度处理前”;“灭火时间/s”指标的“样品状态”由“温度处理前、后”修改为“温度处理前或后”;
3、 表1、表5、表6中“Q
235钢片”修改为“Q235A钢片”,“LF
21铝片”修正为“3A21铝片”。
4、第4.2.4.1条修改为“灭火器用泡沫灭火剂的物理、化学性能应符合表1的相应要求。”
5、删除第4.2.4.2条以及表10、表11及表12。
6、第4.2.4.3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