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职业卫生管理调查
a.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b.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情况;
c.职业健康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健康监护情况;
d.职业卫生资料归档情况。
3.4 现场监测:测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3.4.1 测试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3.4.2 测试条件;按设计满负荷生产状况。
3.4.3 测试频次:根据生产工艺、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变化情况以及危害程度分类,一般连续采样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三个,测试结果取其均值(放射、噪声等物理因素测试结果除外)。
特殊情况按相应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3.4.4 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测试点的设置原则见附件4。
3.5 职业性健康检查
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确定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
3.6 评价结果
a.评价选址、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b.工程防护设施及其效果,
c.计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每个测试点浓度(或强度)的均值,其中粉尘浓度的测试数据计算几何平均数,毒物浓度计算算术平均数或几何平均数(其测试数据如为正态分布计算算术平均数,如为偏态分布则计算几何平均数),噪声测试数据不计算均值,每个测试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未超过标准的为合格,超过标准的为不合格;
d.依据上述计算结果,评价各项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评价因生产工艺或设备技术水平限制,对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岗位所采取职业卫生防护补救措施效果;
e.评价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警示标识配置情况;
f.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3.7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b.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c.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程度;
d.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e.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f.评价结论及建议。
3.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规定格式编写,格式见附件5。
附件2
主要评价标准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4、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85
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