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人员设置。
g.专项经费
同类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情况。
2.4.3 分析和评价
2.4.3.1 评价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主要评价标准见附件2。采用评价标准时应注意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2.4.3.2 评价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特点,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与定量分级法相结合原则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a.检查表法
依据评价标准、规范,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有关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b.类比法
利用同类和相似工作场所监测、统计数据,类推拟评价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c.定量分级法
对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劳动者接触时间进行综合考虑,计算危害指数,确定劳动者作业危害程度等级。
依据有关标准,新建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和同类企业类比调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根据已有测定资料,分别取得劳动者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等数据,计算劳动者作业危害等级指数。计算方法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对目前尚无分级标准的或无类比调查数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等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等,结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配置方案,预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是否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2.4.3.3 评价内容和指标
2.4.3.3.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
根据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资料,确定建设项目各评价单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描述其理化特性、毒性、对人体危害、工作场所最高容许浓度、接触人数、接触方式,评价劳动者作业危害等级。
2.4.3.3.2 选址、总平面布置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2.4.3.3.3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a.采用无毒、低毒或避免劳动者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
b.在生产许可的条件下,隔离含有害作业的区域,使其避免对无害区域或相互之间的污染和干扰;
c.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布置在工作地点机械或自然通风的下侧;
d.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热作业应设在建筑物的最上层;热源应尽可能设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有天窗下方。
2.4.3.3.4 建筑物卫生学要求
a.建筑物容积应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量,设计要求参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b.建筑物的构造应使产生粉尘、毒物的车间结构表面不易积尘沾毒,并易于清除;热发散车间应利于通风散热;高湿车间应设置防湿排水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c.建筑物采光、照明符合现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
2.4.3.3.5 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主要包括:
a.除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