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变更结售汇业务资格机构名称的批复
(汇复[2009]15号)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变更结售汇业务资格机构名称等信息的请示》(农银发[2008]4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之日起,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的载明批准成立日期,将你行的结售汇业务资格机构名称由“中国农业银行”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经核准的各项结售汇业务(即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续经营。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后,你行各分支机构变更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机构名称,应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办理机构信息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三、鉴于汇发[2007]20号文件规定须办理登记备案的结售汇业务种类只限于即期结售汇业务,不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因此,你行分支机构自取得银监会派出机构核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的载明批准成立日期之日起,已取得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由新机构自行承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