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场外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9]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场外交易的请示》(鄂汇发[2008]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汇丰村镇银行”)在业务开展初期加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面临的一些困难,为支持中小银行开展结售汇业务,同意汇丰村镇银行以零售市场方式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中国公司)平补结售汇头寸。
二、如汇丰村镇银行年度结售汇交易量超过1000万美元,应按现有规定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结售汇头寸。
三、汇丰村镇银行和汇丰中国公司应按现行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和头寸报送义务。在填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时,汇丰村镇银行和汇丰中国公司的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视为各自的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予以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