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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监察执法

  对瓦斯治理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要及时以通报、建议、执法文书等方式反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要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对应抽采瓦斯未抽采或未达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煤矿,要责令其压减产量,调整生产部署,直至达到要求,否则停产整顿;对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的煤矿,要责令限期补充措施,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停产整顿。对存在突出危险,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应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决定是否关闭煤矿。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今年以来瓦斯治理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煤矿瓦斯治理监察情况汇总表》(附后),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监察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监察基本情况,地方和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在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隐患及行政处罚情况,下一步开展瓦斯治理工作和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建议等。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听取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情况汇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联系人:卫东

  联系 电话:010-64464414

  电子信箱:weid@chinasafety.gov.cn

  附:煤矿瓦斯治理监察情况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
  煤 矿 瓦 斯 治 理 监 察情 况 汇 总 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09年 月 日

      煤矿性质

  项  目

国有重点

国有地方

其 他

合 计

监察矿井数量(座)

    

查出隐患(条)

    

其中:重大隐患(条)

    

现场处理决定(次)

    

行政处罚(次)

    

其中:停产整顿(次)

    

罚款(万元)

    

下达执法文书(份)

    

建议或通报(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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