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9〕2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刻吸取今年发生的山西省焦煤集团屯兰煤矿和重庆市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两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减少煤矿瓦斯事故总量,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在三季度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体系和“双百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四部委《
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1494号)和《
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纳入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明确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措施,通过强化瓦斯治理监察工作,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体系和“双百工程”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监察重点,促进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点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监察。要对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章标准,按照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重点监察煤矿是否配套实施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仍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煤矿使用的矿用设备,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的现象等。对于瓦斯治理方面存在隐患、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煤矿,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限期达到要求。
三、通过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推动“三项行动”的开展
煤矿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对象,瓦斯治理是煤矿开展“三项行动”的重点环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大力宣传与瓦斯治理有关的法规标准,督促煤矿企业对涉及瓦斯治理系统、设施、工艺、管理等方面的隐患进行严格治理,特别是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进行治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努力推动“三项行动”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