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加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力度,完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扶持政策,研究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学生奶实物补贴等措施,扩大学生饮用奶覆盖范围。
第六十二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市场销售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应急处置制度和机制。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经销商、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加工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六十三条 加强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国内公平市场秩序。加强基础信息的统计,建立乳制品工业预警机制,规范乳制品销售价格行为,加强乳制品进出口调控,完善乳粉收储制度,保护奶农利益。制止不正当市场竞争,避免行业大起大落,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级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本产业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淘汰落后乳制品加工生产能力,对属地符合准入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实行社会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六十五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职责,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加强行业发展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反映行业发展情况,提出行业发展建议。乳制品工业行业协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章 其它
第六十六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科技创新人才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第六十七条 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复原乳生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产业政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乳制品: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它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它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杀菌乳: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处理制成液体产品,经巴氏杀菌后,生鲜乳中的蛋白质及大部分维生素基本无损,但是没有百分之百地杀死所有微生物,所以杀菌乳不能常温储存,需低温冷藏储存,保质期为2-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