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名称变更后有关外汇管理事宜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名称变更后有关外汇管理事宜的批复
(汇复[2009]47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名称变更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的请示》(开行发[2009]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之日起,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的载明批准成立日期,将你行的结售汇业务资格机构名称由“国家开发银行”变更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经核准的各项结售汇业务(即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续经营。

  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后,你行各分支机构变更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机构名称,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办理机构信息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三、鉴于汇发[2007]20号文件规定须办理登记备案的结售汇业务种类只限于即期结售汇业务,不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因此,你行分支机构自取得银监会派出机构核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的载明批准成立日期之日起,已取得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