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计划的批复
(农计发[2009]1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农垦总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各地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2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的通知》(农办计[2009]18号),经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计划。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尽快将资金和任务计划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并按此抓紧组织实施。下达的计划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备案。
三、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应与农业部门积极配合,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切实保障项目按计划如期建成。
四、严格按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督促各地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做到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严格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要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示范功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农业部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项目统计报表。项目竣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项目自验和资金审计工作,并提交自验报告和审计报告,为国家正式验收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