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
(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 2009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物流业结构调整和振兴,充分发挥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根据《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和《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物流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投资。
第三条 物流业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包括:
(一)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依托已有的港口、铁路和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在重点地区和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建设的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转运设施。
(二)物流园区工程。在物流节点城市、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建设的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国际贸易服务型或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
(三)城市配送工程。为全社会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
(四)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工程。大宗商品和特种商品物流项目,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配送、销售等环节实行温度控制的冷链物流项目,以及农村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项目。
(五)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为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配送等服务的第三方物流项目。
(六)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对现有物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项目、国家物流标准推广示范项目、物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八)应急物流工程。应急生产、流通、运输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和应急物流设施项目。
上述八项重点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年度内物流专项投资规模情况,分步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四条 项目必须符合《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和原则,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对促进物流业调整和振兴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