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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发[2009]7号 2009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巡视工作条件(试行)》是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巡视工作条件(试行)》,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各级党组织以及巡视工作机构要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件(试行)》,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坚决纠正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各种行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件(试行)》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巡视工作条件(试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设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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