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配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的实施,公安部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00九年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但不得减少或者修改文书要件。
2.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监制和管理。除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文书外,其他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制作的文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有条件的地方,民警可以打印现场执法使用的文书。
3.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采用80×15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5.其他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7.印制文书时,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处填写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字。“[]”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文书的顺序编号。“编号:”处统一印制文书编号。文书编号要使用统一编号规则:文书编号长度为16位,第1至6位为执法机关代码,第7位为文书类别,第8至15位为流水号,第16位为校验码。“(地方性法规)”处,印制地方性法规的名称。
8.文书的编号,印在该文书名称下一行右侧。
9.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涉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内容的,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10.文书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等号码处除外)。
11.“当事人”或者“被处罚人”栏,属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的姓名。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违法行为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填写当事人(被处罚人)提供的姓名,并在备注栏注明“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