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订后的《
消防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公安部对《
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进行了规范,现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