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负责制订临床筛查技术方案,实施筛查、早诊和治疗服务。由具有技术条件的县肿瘤医院、综合医院或妇幼保健院实施,具体分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五、项目具体实施
(一)项目工作流程。
1.宣传动员
对妇女乳腺癌检查的重要意义和妇女乳腺癌防治知识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妇女乳腺癌防治知识覆盖率和筛查服务参与率。
2.筛查登记
组织有关人员,发放“乳腺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登记辖区内符合筛查条件的适龄妇女,组织安排筛查对象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筛查。
3.开展筛查
适龄妇女按照要求到指定筛查机构接受乳腺癌检查。承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进行相关登记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筛查对象。
4.检查结果反馈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适龄妇女进行筛查后,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妇女本人,并提出相关诊疗建议。
(二)项目选点原则。
项目点的选择由省级卫生厅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1. 乳腺癌是技术要求含量很高的项目,项目涉及临床、B超、放射、病理、流行病学以及医疗安全等多个学术领域,要综合考虑项目点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2. 选取人群依从性较好的农村人口作为目标人群。
3. 开展过常规肿瘤随访登记和第三次全死因回顾调查的农村县优先。
4. 政府重视妇女健康,支持开展乳腺癌检查工作。
5. 卫生部门与其他部门有良好的合作与配合。
6. 现有技术条件满足开展乳腺癌检查的需要。
7. 技术单位有开展乳腺癌检查的积极性,并能进行良好合作。
8. 医疗保障部门有政策支持乳腺癌早诊早治工作。
(三)项目培训。
1. 国家专家组制订统一的“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省级师资培训。
2. 各省(区、市)成立专家组,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对筛查技术和工作人员进行乳腺癌检查的统一培训,组织考核,合格后参加项目实施工作。
3. 培训内容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手诊、B超检查、钼靶X线检查、病理诊断等技术环节。
(四)经费管理。
1. 检查经费要严格按照《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
3. 项目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为筛查发现的患者及时治疗。探索利用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提高筛查病人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机制,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对贫困家庭癌症患者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五)信息收集和管理。
1.参加筛查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掌握筛查数据信息,妥善保存个人的筛查资料,并及时将相关数据报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项目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统计、汇总筛查数据,并将汇总数据逐级上报,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数据汇总报告中国抗癌协会,由中国抗癌协会汇总报告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六)项目时间。
项目时间:2009-2011年。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评估
(一)质控和评估。
1. 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和各级质量控制小组,实施质量考核及复核会诊制度,尽量避免误诊、漏诊。
2.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
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作为质量控制单位,实施质量考核。
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逐级培训和考核。
(二)绩效评价。
筛查过程中的资料采取分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每半年由国家专家组负责综合管理、汇总、检查各省(区、市)的工作实施进度和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
1. 任务完成率:实际筛查人数/应筛查人数。
2. 患病率:在受检人群中检出乳腺癌及癌前病变的比例。
3. 阳性检出率:检出乳腺癌的病人占所有被检者的比例,包括乳腺自检阳性率、临床体检阳性率、超声检查阳性率、乳腺X线检查阳性率。
4. 健康知识知晓率:在妇女中进行乳腺健康知识调查,知晓合格者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
附: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专家组名单
附
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专家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