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获得 2 项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省 ( 部 ) 级科技进步 ( 科技成果 ) 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 3 名〉;
d.获得 3 项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省 ( 部 ) 级科技进步 ( 科技成果 ) 三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前 3 名)。
(3 )学术水平 :
a.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 (ISSN) 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相 关论文 3 篇及以上 ( 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
b.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 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 5 万字以上;
c.受聘担任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考试大纲或试题设计的专家。
( 二 )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和具体 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制定并组 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备案。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成立“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1),负责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 二 )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 样表见附件 2 )。
( 三 )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 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总技术负责人聘书、获奖证书、相关论文或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 四 )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 一 ) 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中国地震局推荐。
( 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 央管理企业负责地震工作的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安全性 评价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 三 )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 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复核。
(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审核结果和申报人员的材料进 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事部、中国地震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