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须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突出,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 70 周岁 (含) 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 (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
(1) 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
a.198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 9 年;
b.1986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 12 年;
c.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满 15 年;
d.1981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 20 年;
e.按上述条件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2) 技术业绩 :
a.担任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重大建设工程 ( 如 : 核电站、大型水库 ) 或 5 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作。
b.获得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省 ( 部 ) 级科技进步 ( 科技成果 ) 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前 5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