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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六 )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二 ) 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 三 ) 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四 ) 在本人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文件上签字;
  ( 五 )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六 )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准;
  ( 七 ) 保守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八 ) 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已按照中国地震局规定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上岗证书,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与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地震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经历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的具体范围、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评价文件种类、继续教育内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配备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数量和注册管理等具体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 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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