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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四 )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二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三 ) 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二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三 ) 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 ) 申请注销注册的;
  ( 三 ) 聘用单位破产的;
  ( 四 )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五 ) 聘用单位被吊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 六 )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 七 )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八 ) 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 九 ) 受到刑事处罚的;
  ( 十 ) 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三 )因从事评价业务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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