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工作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收到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 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
注册审批机关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 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 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注册证》 )。
第二十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二 ) 《资格证书》;
( 三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