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拟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进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中国地震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一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 二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5 年;
( 三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6 年;
( 四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7 年;
( 五 )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第十三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一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1 年;
( 二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 三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4 年;
( 四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 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5 年;
( 五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7 年;
( 六 )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第十四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中国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