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水利(水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水利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执业岗位的需要,现对《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58号)中执业类别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岗位需要,将执业岗位确定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5个类别。
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选择其一,并在填写相应表格时注明其执业类别。
三、通过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或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类别《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按照资格证书注明的执业类别申请注册,并在本执业类别的范围内进行执业。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表:1.注册土木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水利水电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农业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工建筑力学、水利水电、水电站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利规划、水能利用、
陆地水文、水力学及河流海岸动力学、河流
力学及治河工程、水文气象、水库经济、水
利水电工程移民
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农村水电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相近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学
交通工程
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
勘查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
化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农业建筑及环境工程
沙漠治理、风景园林、土地与环境、环境监测、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林学、环境科学、农学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地质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岩土工程
工程管理、工程力学、水利经济、技术经济
金属结构、机械制造及工艺设备、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水力机械、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技术、工业自动化、自动控制、水电站自动化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