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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6月15日前,省级“三支一扶”办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体检标准,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入选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过程中,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体检质量(见附件2)。
  (三)6月底前,省级“三支一扶”办对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进行严格审核,确定人选,同时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见附件3),并将确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登记表可以从人事部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www.chrm.gov.cn)下载。
  七、培训上岗
  (一)7月15日前,各省级“三支一扶”办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等。
  (二)7月底前,省级“三支一扶”办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各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接收工作。
  八、服务管埋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省级“三支一扶”办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随时掌握动态信息,作为发放生活补贴的依据。
  县级人事部门要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
  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应统一由学校派遣到省级“三支一扶”办指定的有关机构,或根据本人意愿派遣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服务期满后,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九、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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