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公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506号)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关于申请豁免向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请示》(国投资本〔2009〕5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公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核准豁免你公司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持有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802,610,80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3.3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