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试点商业银行用于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通讯线路应使用专线,并配备专线或拔号作为备份。
第五十七条 试点商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为投资者托管债券的各项业务数据。
第五十八条 试点商业银行应有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和对专用通讯设备、系统硬件、软件的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系统各类业务参数及配置。
第五十九条 如因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使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数据在保存、传输等过程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一方承担法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及电信部门通信线路意外中断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传输失败的除外。
第八章 查询和账务复核
第六十条 试点商业银行应为投资者提供对账单查询和打印服务,即债券托管余额分类对账单和某一时期内单券种余额变动明细对账单。
第六十一条 试点商业银行还应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存续期内各券种的债券发行条件及发行要素的查询便利。
第六十二条 试点商业银行应建立语音查询系统向投资者提供账务查询服务。
第六十三条 中央国债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试点商业银行记载的国债柜台二级托管账户余额语音复核查询服务,查询号码400-666-5000。查询时间为营业日的零时至16:30,查询内容为过去12个月内中央国债公司已收到并核查的任何一日(不含当日)试点商业银行为投资者记载的债券托管余额数据。
第六十四条 试点商业银行应为投资者提供进入中央国债公司的语音复核查询系统的初始查询密码。初始查询密码为投资者身份识别码(不含类别码)的后六位有效阿拉伯数字,如果有效数字不足6位,在该数码前补“零”。投资者遗忘该查询密码的,由中央国债公司根据试点商业银行传送的密码重置申请,按投资者最新身份识别码恢复为初始查询密码。
第六十五条 试点商业银行所记载的个人国债账户内的当日债券托管余额应与次一工作日中央国债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系统反映的该投资者债券托管余额一致。如果投资者从试点商业银行得到的查询结果与投资者自己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或投资者分别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查询所得结果不一致时,可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试点商业银行作进一步核查,试点商业银行应给予合理说明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试行期间对储蓄国债(电子式)免收账户开户费。如投资者要求开通个人国债账户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功能,试点商业银行可以收取交易开通费,但不再另收记账式国债账户开户费。交易开通费收费标准比照记账式国债柜台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央国债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发布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