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购包销方式下,将提前兑取面额从试点商业银行代理总账户过户至自营账户。
在代销方式下,将提前兑取面额以提前兑取代持记录在代理总账户,于资金支付日从试点商业银行代理总账户核减。
第四十五条 在代销方式下,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业务的一级资金清算,分定期清算和逐日清算两种方式:
定期清算方式下,中央国债公司在提前兑取定期清算日日终汇总各行自上一个清算日次日至本清算日的提前兑取量,计算试点商业银行应收兑付资金额(本金及应计利息,应计利息计算到该清算日),生成“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定期报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于资金支付日核减试点商业银行代理总账户相应债券面额。除定期清算日外,业务截止日须进行一次提前兑取的一级资金清算。中央国债公司协助财政部于提前兑取清算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试点商业银行拨付其所垫付的资金。
逐日清算方式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或兑付时,中央国债公司于业务截止日日终对当期国债按各试点商业银行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托管余额分别计算应付利息或应付本息金额。
第四十七条 中央国债公司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债券利息和本金后,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日终前将上述资金拨付给各试点商业银行。在债券兑付完成后,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注销。
第六章 非交易过户、质押和冻结
第四十八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及冻结等。
第四十九条 非交易过户的收券方为个人的,收券方应在付券方开户的试点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试点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非交易过户。
第五十条 试点商业银行受理非交易过户后,直接核减付券方国债账户相应债券余额,增加收券方国债账户债券余额,完成账务处理后生成非交易过户数据,营业日日终向中央国债公司传送。
第五十一条 因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原因划付给非个人的债权,应先由债券持有人办理提前兑取后再进行相应的资金处理。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向托管其债券的试点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质押贷款时,试点商业银行应对申请人债券作质押冻结处理,生成质押业务数据,营业日日终向中央国债公司传送。
对于已被质押的债券,如正常解押,则作解押处理,生成解押业务数据,营业日日终向中央国债公司传送;需要清偿过户的,按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办理解押后,先进行提前兑取处理,然后清偿兑付资金。
第五十三条 试点商业银行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冻结业务时,完成冻结账务处理后生成冻结业务数据;解冻时,生成解冻数据。营业日日终将上述数据向中央国债公司传送。对于司法冻结,如需要作清偿处理的,按质押清偿方式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业务截止日日终仍处于司法冻结或质押状态的债券,其利息或本息款项的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 数据的技术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试点商业银行在每日8点30分(发行期间为8点)营业开始前接收中央国债公司的反馈数据,并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于当日进行账务更正。试点商业银行收到中央国债公司下发的当日日切报文后,即可开始传送各类数据,传送数据的截止时间为营业日19:00,在发行期间,截止时间延长到20:00。试点商业银行如当天不能传送数据,应通过应急方式将总量数据传送至中央国债公司,明细数据于次日补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