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业务截止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按照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浮动利率固定期限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应按照发行文件的规定于指定时间更新相关业务参数,并于生效日(付息日当日)以新的利率开始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或到期日),试点商业银行应在营业开始之前,按照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余额,将收到的财政部支付的利息(或本息)资金分别划入个人国债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供投资者当日支取。

第五章 一级清算

  第四十条 中央国债公司根据财政部委托,协助财政部完成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一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营业日日终后,试点商业银行应将汇总的全辖柜台业务数据于规定的截止时间内传送至中心系统;如遇异常情况,应通过应急方式处理,确保涉及一级资金清算的数据及时送达。中央国债公司对试点商业银行传送的汇总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并于次一营业日日初将核查结果向试点商业银行反馈。试点商业银行应及时查看反馈文件,发现账务不符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与中央国债公司进行沟通,并于收到反馈文件的当日内完成账务的调整工作。因账务调整不及时引发的法律责任由试点商业银行承担。
  一级清算日日终,如果试点商业银行出现总量数据与明细汇总数据不符,中央国债公司将以总量数据为准。
  第四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试点商业银行于日终汇总当日的销售总量数据、变动户托管余额数据,以及各行分省销售/提前兑取统计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传送至中心系统。中央国债公司收到数据并做合法性检查后,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在承购包销方式下,将当日销售额度从试点商业银行的自营账户过户至代理总账户;将当日提前兑取额度从试点商业银行的代理总账户过户至自营账户,供试点商业银行继续对外销售。
  在代销方式下,将当日销售额度记入试点商业银行代理总账户。
  第四十三条 在财政部规定的发行缴款日,试点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按如下规定缴款:
  在承购包销方式下,试点商业银行根据发行文件规定的包销额度,于指定的缴款日向财政部缴纳发行款。
  在代销方式下,中央国债公司在规定的发行清算日日终,汇总自发行开始日(或上一清算日次日)至当日的代销总量,生成“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定期报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试点商业银行于发行文件规定的缴款日向财政部缴纳发行款。
  第四十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截止日后的存续期内,试点商业银行于营业日日终汇总全辖提前兑取数据并传送至中心系统。中央国债公司收到数据并做合法性检查后,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