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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浮动利率固定期限储蓄国债(电子式)执行利率的确定,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债券的额度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中央国债公司根据发行文件,在中心系统设定各试点商业银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购包销额度的比例,并计算各行的承购包销额度,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复核确认后,随债券注册信息传送给试点商业银行柜台系统。
  (二)原则上不进行额度调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行期结束后,未销售完的债券余额由试点商业银行被动持有。
  第二十六条 以代销方式发行的债券的额度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额度。其中基本代销额度由中央国债公司根据发行文件计算并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复核确认后,随债券注册信息传送给试点商业银行。
  (二)发行期间,试点商业银行基本代销额度即将销售完毕时,可以发送额度申请指令向中央国债公司申请机动额度,机动额度的申请时间依据发行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额度申请的受理确认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原则上同一试点商业银行再次申请的时间与上一次申请的时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机动额度单笔申请上限为各机构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的一定比例。试点商业银行发送的机动额度申请指令中应包含本行剩余的机动额度,该额度应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该行当日剩余机动额度上限。
  (四)试点商业银行申请机动额度后,中央国债公司实时向试点商业银行反馈额度申请结果及“机动额度剩余”供各行参考。如机动额度剩余不足时,则部分满足;如机动额度剩余为“零”,试点商业银行应停止申请抓取机动额度。
  (五)试点商业银行应确保收到上述反馈数据并确认抓取成功后再组织销售。如试点商业银行未及时收到中心系统的反馈数据,应重新发送机动额度申请指令,并及时与中央国债公司取得联系。如额度申请或反馈因故不能及时办理,试点商业银行应采取应急方式办理(见附件)。
  (六)营业日日终,中央国债公司根据试点商业银行上传的数据,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额度的原则核算各试点商业银行当日销售额度,并将未售出的剩余机动额度全部收回。
  (七)如试点商业银行当日剩余机动额度超出发行文件中规定的上限,则暂停受理该机构次日机动额度的申请;发行期内,剩余机动额度累计两次超过上限的,停止受理该机构在该债券发行期内的机动额度申请。
  (八)发行期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试点商业银行的销售进度对其尚未销售的基本代销额度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调减,调减后的额度纳入机动额度。具体调整方式为: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日终检查各行销售进度,确定调减某行剩余基本代销额度的比例(实际调整数额按万元取整,尾数舍去),并于第二个营业日采用电话及传真方式通知被调整的试点商业银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第二个营业日日终,中央国债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均应按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通知进行相应调整,于第三个营业日开始前调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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