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债字〔2009〕51号)
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操作,我公司制定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
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债券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章 债券注册和额度管理
第四章 柜台业务和二级清算
第五章 一级清算
第六章 非交易过户、质押和冻结
第七章 数据的技术处理
第八章 查询和账务复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试点商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第三条 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可对试点商业银行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第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柜台系统)、中央国债公司的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业务电话语音复核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等共同进行处理。试点商业银行和中央国债公司分别对各自所运行的系统进行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和顺畅。
第五条 中央国债公司制定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商业银行柜台系统开发要求》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柜台系统数据传输格式》(以下简称《数据传输格式》)为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交换和操作的规范性要求,试点商业银行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相关系统的开发和业务处理。
第六条 各试点商业银行制定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与本细则要求相符。
第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营业时间由中央国债公司与试点商业银行协商,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