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倾斜,尤其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从教的教师倾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推荐的基础教育领域先进集体中,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学校应占6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占70%以上。各自治区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中至少包含1所民族学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推荐名额分配表所确定的推荐名额之外,推荐3个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备选单位。
推荐的先进个人,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京津沪占推荐总名额的15%左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人员,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代表性。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员,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五)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填写《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求3000字以内,内容准确、生动、翔实。为加大宣传力度,请各地从候选对象中推荐事迹特别突出的1个先进集体和2个先进个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并提供200字以内的事迹简介。各地各部门请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全国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上述材料及本省(区、市)开展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报告(评选工作程序、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先进集体的材料须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文档;先进个人的材料采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为:http://www.jybz.edu.cn,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等事宜请与教育部人事司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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