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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9〕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今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

  (二)表彰名额

  此次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500个,“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8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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