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选的推荐要统筹考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选所占比重,在各省(区、市)推荐的人选中,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三)要坚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向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等人员的推荐人数不能少于下达的推荐名额。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京津沪占推荐总名额的15%左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人员,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四)对推荐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推荐名额分配表所确定的推荐名额之外,推荐3名全国优秀教师备选人选。
(五)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基层推荐单位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上报人选前,应予公示。教育部将对拟表彰的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公示。
(六)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请各省(区、市)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曾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从教30年以上、仍健在的优秀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代表中,推荐1-2人作为重点宣传人选,并将其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材料报送我部。
(七)各地在做好全国性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不同层次的评选表彰活动,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建设和谐校园、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突出表彰重点,强化激励导向,为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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