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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教人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我部决定于2009年教师节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表彰名额

  2009年表彰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20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

  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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