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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决定简易评审程序的使用。

  (五)关于发证前公示。

  自公告之日起,对于首次申请、增项和换证(含采取简易评审程序的)的单位,发证机关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本行政机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可履行审批、发证程序;对接到举报投诉的,发证机关要认真组织核查。举报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即停止审批。

  附件: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编号①:TS
  ­  (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出的__ __ __申请及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设备种类②

许可类别③

级别

品种

(设备型式)

参数

代表产品

(限制范围、典型产品)

 

    

 

 

    

 

备注: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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