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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施网上申请。

  (二)关于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申请资料包括: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申请书附件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中申请许可类别表应当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殊情况下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许可类别表原件、工商登记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关于申请受理。

  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当场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发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对资料不全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对于同一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申请同一种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如果其中即包含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许可项目又包含省级局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单位只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所有项目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四)关于生产单位换证的简易评审程序。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换证单位,换证评审时可采取简易评审程序(即换证评审机构在换证评审时,可以适当减少评审组成员、缩短评审时间等方式进行)。

  1. 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过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局组织的监督抽查,抽查结论未发现问题的;

  2. 未申请新增许可项目或者单位资源条件、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低于许可条件变化的;

  3. 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指搬迁扩建等)的;

  4.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且未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

  5. 无举报投诉或者经调查举报投诉不属实的。

  申请采取简易评审程序的换证单位,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单位自查报告。采取简易评审程序进行换证评审的,不得连续实施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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