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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技术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有关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各太阳能光热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提高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各浅层地能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应积极研发高效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热泵设备。

  (三)加强产品设备质量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太阳能光热及浅层地能产品、设备建筑应用市场,强化市场准入,研究建立相关应用产品、设备的认证标识体系,加大对产品、设备性能的检测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四)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北方采暖区新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应同步推进分户供热计量。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对辖区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能效检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专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抽检。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五)强化技术支撑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形成可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技术、标准及产品体系,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要积极培育能源服务市场,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太阳能及浅层地能应用技术的推广。

  附: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

  附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为了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实施,各申请城市应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概况,包括面积、人口、自然环境条件、气候、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GDP、政府财政收入等。
  二、城市建筑概况,包括既有建筑面积、近两年年新增建筑面积(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新增节能建筑面积、近期建设规划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目标(此目标将作为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考核的基本依据),包括预计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数量、技术类型、建筑面积、替代常规能源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目标。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配套能力建设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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