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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

项 目

单价上限(元)

台式计算机

6000

便携式计算机

11000

打印机(岗位)

1600

打印机(公用)

3000

电话机

200

传真机

2100

碎纸机

800

复印机

16500

扫描仪

1600

投影仪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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