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话机1部。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便携式计算机2台;
2.复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描仪1台;
5.投影仪1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
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1个;
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
3.文件柜1个。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文件柜1个,书柜1个;
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